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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翟艳花与吴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艳花,吴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翟艳花。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李访,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增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翟艳花与被告吴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艳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艳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翟艳花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