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赤烈加措与旦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烈加措,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赤烈加措,男,藏族,2013年4月16日出生,现住江孜县。法定代理人达普,女,藏族,1983年出生,现住江孜县。被执行人旦增,男,藏族,1982年出生,现住江孜县。申请执行人赤烈加措与被执行人旦增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赤烈加措的法定代理人达普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必须在每月的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50元抚养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旦增自动支付了1350(壹仟叁佰伍拾)元抚养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旦增布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扎西宗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