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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东平与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平,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李东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曹淑云,女,汉族,职员。被告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成松,重庆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平诉被告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