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正华与池州市汇川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华,池州市汇川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华,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池州市汇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小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小国,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池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池州市汇川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国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汇川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593246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