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林与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赵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王林,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克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涛,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现拘押于武陟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涛现拘押于武陟县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海燕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