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林与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赵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王林,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克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涛,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现拘押于武陟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诉被告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涛现拘押于武陟县看守所,不能参加诉讼,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宋海燕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