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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克华与张善军、张常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华,张善军,张常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57-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华,居民。被执行人张善军,居民。被执行人张常增,居民。申请执行��李克华与张善军、张常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常增的存款297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