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李安文,陈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严某某,男,49岁。被申请人李安文,男,38岁。被申请人陈素兰,女,37岁。申请人严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滨海县东坎镇玉龙路西213号5幢303室;滨海县东坎镇东明建材广场B4幢218、219室;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临淮街车站改造路段东侧、S327南侧,坐南朝北(东与刘友华合山墙)从东到西第三、第四(四层)的价值350000元的房屋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位于滨海县东坎镇玉龙路西213号5幢303室;滨海县东坎镇东明建材广场B4幢218、219室;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临淮街车站改造路段东侧、S327南侧,坐南朝北(东与刘友华合山墙)从东到西第三、第四(四层)的价值350000元的房屋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