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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李安文,陈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严某某,男,49岁。被申请人李安文,男,38岁。被申请人陈素兰,女,37岁。申请人严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滨海县东坎镇玉龙路西213号5幢303室;滨海县东坎镇东明建材广场B4幢218、219室;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临淮街车站改造路段东侧、S327南侧,坐南朝北(东与刘友华合山墙)从东到西第三、第四(四层)的价值350000元的房屋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位于滨海县东坎镇玉龙路西213号5幢303室;滨海县东坎镇东明建材广场B4幢218、219室;滨海县滨海港经济区临淮街车站改造路段东侧、S327南侧,坐南朝北(东与刘友华合山墙)从东到西第三、第四(四层)的价值350000元的房屋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