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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强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王强,无职业,住靖宇县。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X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相东,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刘惠斌,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职员,住靖宇县靖宇镇。原告王强诉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杉松岗矿业集团靖宇龙马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称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