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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19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邬旭峰与长兴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卫红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邬旭峰,长兴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卫红,长兴县振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长兴云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946-2号申请执行人:邬旭峰。委托代理人:张学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兴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法定代表人:钱卫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钱卫红。被执行人:长兴县振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兴县。实际经营地:长兴总部经济园区白溪路长虹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钱卫红。被执行人:浙江长兴云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法定代表人:钱卫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执民字第194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长兴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兴县水口乡竹境茶语9幢01房地产。2015年3月24日10时32分47秒,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2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4月8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长兴县水口乡竹境茶语9幢01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熊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