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舒勤学与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罗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勤学,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罗秀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舒勤学,男,50岁,汉族。被告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秀珍,女,52岁,彝族。原告舒勤学诉被告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罗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舒勤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勤学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勤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但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野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