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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学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学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35号。法定代表人冯鲁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婧,公司法务。被告秦学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学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免收。审判员  姜倩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