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诉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心旺与沭阳县明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心旺,沭阳县明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诉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刘心旺,居民。被申请人沭阳县明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胡集镇梁井村孟庄组。法定代表人徐炳南。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心旺诉被申请人沭阳县明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心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沭阳县明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院内东侧的2880白板纸机一台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沭阳县明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院内东侧的2880白板纸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沭阳县明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姬永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