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玉芽与杨家武、张伟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芽,杨家武,张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芽,农民。被执行人杨家武,农民。被执行人张伟萍,职工。申请执行人王玉芽与被执行人杨家武、张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丽��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芽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家武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玉芽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被执行人张伟萍对上述款项本息、律师代理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杨家武、张伟萍长期外出,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2015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应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