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赖桂洪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桂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建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桂洪,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2006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宁县看守所。辩护人戴继平,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建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桂洪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小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桂洪及其辩护人戴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赖桂洪窜至建宁县濉溪镇“景秀花园”A幢四单元608室,盗走被害人丁某某的1台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和1件“贵族公子”牌外套,盗窃得手后,赖桂洪在六楼楼梯处遇见被害人丁某某,丁某某问其来意,见其神情慌张,便怀疑是小偷,就用手拉住赖桂洪,赖桂洪在衣服口袋里比出凶器的形状,并威胁丁某某说:“放手,不放我就捅死你。”丁某某见状后感到害怕,就放开了赖桂洪,赖桂洪趁机逃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桂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335元(人民币,下同),盗窃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外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抢劫的前科,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赃物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赖桂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赖桂洪对起诉书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未威胁被害人,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赖桂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受怀疑而被盘问,不是抗拒抓捕的行为,且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要件,亦未达到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此外,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及被盗赃物全部追回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公正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赖桂洪假冒“林伟创”的身份在建宁县濉溪镇“建兴宾馆”312房登记住宿,次日下午,赖桂洪窜至建宁县濉溪镇“景秀花园”A幢四单元608室,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开门,盗窃1台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和1件“贵族公子”牌外套,一出大门在楼梯口遇见被害人丁某某,被害人丁某某对其盘问并拦阻,赖桂洪为逃离现场便威胁丁某某说:“放手,不放我捅你。”丁某某放手后,赖桂洪趁机逃脱。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赖桂洪在建宁县濉溪镇“建兴宾馆”312号房间被建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涉案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于同年12月2日全部发还给被害人丁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实丁某某发现被告人赖桂洪从其家中出来,在楼梯口对赖桂洪盘问后,发现赖桂洪神情慌张便进行拦阻,赖桂洪对其威胁后逃离,以及发现家中被盗的事实。2、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指认对其威胁后逃离现场的人系被告人赖桂洪的事实。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赖桂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实施盗窃的事实。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使用开锁工具入户盗窃1台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和1件“贵族公子”牌外套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财物平板电脑和外套全部发还被害人的事实。6、建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财物1台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为1749元,1件“贵族公子”牌外套价值为586元,共计2335元。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3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的事实。9、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赖桂洪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逃离现场时,在户外遇被害人拦阻后威胁被害人的事实。关于被告人辩解其未威胁被害人以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审,被告人赖桂洪供述自己入室盗窃后一出门就碰到被害人,因其拦阻,便威胁被害人说:“放手,不放我捅你。”与被害人陈述发现被告人从其家中出来,因拦阻被告人,被告人威胁说:“你再拉住我,我就捅死你!”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在逃离现场时即被发现,并以暴力相威胁,抗拒被害人抓捕的事实。故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当场用言语威胁,无论是“捅你”还是“捅死你”均达到暴力相威胁的程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桂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在户外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桂洪有前科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涉案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未造成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桂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开锁工具2套,开锁钥匙1串,螺丝刀1把,假冒身份证1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秀英审 判 员 陈 琳人民陪审员 俞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饶志强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