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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三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城与新疆万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城,新疆万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三初字第503号原告:张城委托代理人:童晓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万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文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城与被告新疆万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4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城。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