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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陈晓静与黄锦华...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静,黄锦华,苏雪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静,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黄锦华,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号***房.被执行人:苏雪姬,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陈晓静诉被告黄锦华、苏雪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晓静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锦华、苏雪姬支付款项72232元给申请人。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静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黄锦华、苏雪姬的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黄锦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133号802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黄锦华、苏雪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协议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