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廖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廖某。被告:吴某。原告廖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永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吴某伟,××××年××月××日生育长女吴某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有赌博嗜好。从2009年4月始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曾于2013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而撤回起诉,但直到至今,被告毫无改变,双方再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吴某伟、长女吴某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被告直至两小孩成年为止。原告廖某在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情况;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过离婚;居民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家庭关系。被告吴某未作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廖某提交的证据1、2、3、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吴某伟,××××年××月××日生育长女吴某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于2013年3月5日撤回起诉。之后,夫妻感情未有好转,自2009年4月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2015年2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不能和睦相处,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原告长期与被告分居,本院于2013年3月5日裁定原告撤诉后,双方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应予准许。因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廖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婚生长子吴某伟、长女吴某静由被告吴某抚养,由原告廖某在每月18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永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娥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