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崔××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623号原告崔××,女,1972年1月5日出生。被告贾××,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崔××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