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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韦荣智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智,陈某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智,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21989********,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亮,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31983********,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智、陈某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智、陈某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9月15日17时多至22时多,被告人韦某智在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办事处新苏村新北围一巷6号其工友于赛赛的出租屋内,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供人赌博,每盘下注为人民币5元至20元不等,赔率为1赔2,吸引参赌人员姜某国、胡某林、叶某清等人参与赌博。二、2014年10月15日17时多至22时多,被告人韦某智在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办事处新苏村新北围二巷1号其工友胡某的出租屋内,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供人赌博,每盘下注为人民币5元至20元不等,赔率为1赔2,吸引参赌人员姜某国、胡某林、叶某清等人参与赌博。三、2014年11月11日17时多,被告人韦某智、陈某亮合伙在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办事处新苏村新北围二巷1号其工友胡某的出租屋内,由韦某智提供赌具并出资人民币300元,陈某亮出资人民币400元,利用“鱼虾蟹”赌具设赌供人赌博,每盘下注为人民币5元至20元不等,赔率为1赔2,吸引参赌人员姜某国、胡某林、叶某清等人参与赌博。当晚22时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韦某智、陈某亮及参赌人员姜某国、胡某林、叶某清,并扣押到“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智、陈某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姜某国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韦某智、陈某亮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智、陈某亮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智、陈某亮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智、陈某亮在各自参与的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分别依法惩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智、陈某亮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韦某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量刑,对被告人陈某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二、被告人陈某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