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刘三鹏与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鹏,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刘三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南区。法定代表人:吕建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三鹏与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等目前正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三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7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