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盛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国登、庄荣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登,庄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盛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登,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庄荣兵,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国登与被执行人庄荣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鄂谷城盛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庄荣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410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义务,权利人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庄荣兵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谷城盛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剑峰审 判 员 黎 波代理审判员 熊兴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小军执行结案报告(2014)鄂谷城盛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代颖,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石花镇民营经济社区1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706011583。被执行人王坤,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盛康镇江家梁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807132579。案由:合同纠纷。标的:120000元。申请执行人代颖与被执行人王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鄂谷城盛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谷城盛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合议庭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4月29日下午地点:谷城法院盛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王剑峰、黎波、熊兴建书记员祝小军内容:讨论、研究代颖与王坤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鄂谷城盛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严重影响了本案的正常执行工作。所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应资产进行了查找,结果是银行存款为零,也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情况下,只能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在提请合议。黎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没有财产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熊兴建:没有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论意见: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谷城盛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