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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169-3号覃如进申请执行磨雪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如进,磨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69-3号申请执行人覃如进。被执行人磨雪珍。本院在执行覃如进申请执行磨雪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管、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磨雪珍除了每月2312元工资收入外,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70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唐剑平审判员  韦乃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