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金来与刘运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来,刘运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来。被执行人刘运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初重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一终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4日受理了王金来申请执行刘运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运普银行存款共计3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