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宜都市诚信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与杨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宜都市诚信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店莲花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袁丹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雄。委托代理人张发忠,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宜都市诚信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诚信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宜都市诚信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