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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坡法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与周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周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郑石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日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周栋,男,汉族,住雷州市。身份证号码为:×××3734。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碧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