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贾博,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博,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博,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2006年10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1月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2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被告人甘某,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2010年9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1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珣、被告人贾博、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贾博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的××茶楼包房内容留叶某某、黄某某、梅某吸食冰毒、麻古。同日21时许,被告人贾博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将重4.8782克的疑似冰毒一小包交给被告人甘某,安排甘某在××茶楼吧台与张某进行交易,甘某收取毒资50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均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甘某处扣押毒资500元,从张某处扣押了重4.8782克的疑似冰毒一小包。后公安民警在××茶楼内将贾博等吸毒人员查获,并从贾博处扣押重0.8083克的疑似冰毒一小包、重0.1832克的疑似麻古二颗、作案工具LG牌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从上述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后民警分别提取叶某某、黄某某、梅某及被告人贾博的尿液,经检测,四人的尿液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对上述涉案毒品均予以收缴。被告人贾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被告人贾博、甘某当庭对贩卖毒品的事实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博、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信息、通话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张某、叶某某、黄某某、梅某、高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证明、收缴凭证、前科材料以及被告人贾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贾博、甘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博安排被告人甘某参与贩卖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甘某受贾博安排参与毒品交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贾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当庭对贩卖毒品的事实自愿认罪,依法本可从轻处罚,但因其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博一人犯二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甘某犯贩卖毒(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没收扣押在案作案工具LG牌手机一部及违法所得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