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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蔡建祥与邹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326号原告蔡某祥,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x路xx苑xx栋xxx房,身份证号码:35052119740124xxxx。被告邹某钰,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xx镇xxx路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xx4xx29xxxx。被告邓丽晴,女,系被告邹某钰借款担保人,海南省儋州市第九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祥诉被告邹某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祥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私下进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某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蔡某祥已预付),由原告蔡某祥负担。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陈永光撰稿:陈永光校对:王梦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印制(共印7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