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执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大庆市实大经贸有限公司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实大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执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卢卫平,集团公司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安国,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实大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昌华,辽源市西安区太安法律服务所。申请复议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西安区人民法院(2002)辽西执异字第59号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召开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在执行大庆市实大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1)西经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作出(2011)西法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辽源矿务局水泥厂变更为辽源矿务局并依法送达。2012年7月17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2012年7月20日,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异议理由一是大庆市实大经贸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申请执行人已不存在;二是辽源矿务局水泥厂于2003年6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认为变更辽源矿务局为被执行人是错误的。西安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实大经贸有限公司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工商注册登记,不影响该公司享有追偿债务的权利;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依法送达后,原辽源矿务局并没有提出异议,改制后的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债务责任,作出(2002)辽西执监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异议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经审查后函复西安区人民法院,建议对被执行人辽源矿务局水泥厂的变革及破产问题,以及变更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问题认真审查,以确定执行主体。2014年12月26日,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辽西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万元。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认为:1、西安区人民法院(2001)西法执字第25号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为辽源矿务局是错误的;2、辽源矿务局水泥厂已经随西安矿破产,本案应中止执行申报债权。请求撤销(2002)辽西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案被执行人,扣划异议人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作出(2002)辽西执异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异议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01)西法执字第25号、(2002)辽西执字第59号、(2002)辽西执异字第59号三执行裁定书。复议的理由是:1、西安区人民法院(2001)西法执字第25号裁定变更被执行人为辽源矿务局是错误的;2、辽源矿务局水泥厂已经随西安矿破产,本案应中止执行申报债权。请求撤销(2002)辽西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经审查查明:1、辽源矿务局辽煤干字(2001)152号文件同意辽源矿务局水泥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辽源万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销辽源矿务局水泥厂。2、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西法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辽源矿务局水泥厂变更为辽源矿务局为本案被执行人。3、辽源矿务局辽煤干字(2002)113号文件,将水泥厂划归西安矿管理。4、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破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申请人辽源西安煤矿破产。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提出辽源万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即改制后的辽源矿务局水泥厂)的破产财产归辽源矿务局所有,而被执行人破产财产的去向问题,对本案的审查处理有重大影响,但西安区人民法院在重新审查期间并未查明,显属不当。为查明事实,公正执行,本案应在查明事实及证据后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区人民法院(2002)辽西执异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殿新审 判 员  刘靖洋代理审判员  夏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禹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