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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广达与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达,慈桂珍,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934号申请人徐广达,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慈桂珍,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志军,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志军在翁牛特旗卫生监督所有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志军在翁牛特旗卫生监督所的工资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