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欧某某。委托代理人蹇文生,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桐菊,系被告周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陈学俊。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强盛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陈媛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4月10日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蹇文生,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桐菊、陈学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2004年12月29日在蓝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9月1日生育长女周某丽,2009年8月12日生育次女周某燕。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的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解除这桩死亡婚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周某丽、周某燕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欧某某诉讼主体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彩色相片件2份,拟证明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4、调解协议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打伤原告并赔偿原告400元。5、录音光碟1份,拟证明原、被告及双方亲属多次吵架。6、督办情况卡复印件1份,拟证明蓝山县妇联建议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7、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曾达成离婚协议,因其它原因未离成。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5无异议。对证据6认为协议离婚有这事,但被告后来不同意离婚了没签字,所以协议离婚无效。被告周某某向本院提供支持其辩解意见的证据如下:证人袁某某、成某某、黄某某、胡某某、胡某祝、胡某祥、陈某某、赵××、陈某姮的证明证实周某某未打欧某某,共同财产欧某某已搬回娘家;周某某与欧某某感情和睦,2014年因征地产生分歧。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告的所有证明与事实不符,被告已当庭承认打过原告;这些证据的证人亦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也无证人的基本情况,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所以这些证明均无效。根据当事人的上述举证、质证和陈述意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证据1、2、3、4、5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6的异议有其合理性,但原、被告曾协议过离婚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异议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10个月后,于2004年12月29日双方在蓝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9月1日婚生女孩周某丽;2009年8月12日婚生女孩周某燕。2014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回外家居住至今。2015年2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恋10个月,再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婚生两小孩,证明原、被告有一定感情基础。近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些矛盾,被告未尽一切努力去化解家庭矛盾,使原告心灵受到伤害,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被告能理解妻子改正自己的不足,原告宽恕被告,夫妻和好是可能的。为给原、被告两个可爱的小孩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上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强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