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唐建新诉甘志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建新,甘志渊,张德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志渊。委托代理人钱元昌,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兴。上诉人唐建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建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建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唐建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8.12元,减半收取4,904.06元,由上诉人唐建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