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若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