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衍祥、姜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305-2号原告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职务经理。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被告姜衍祥。被告姜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衍祥、被告姜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李商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衍祥、被告姜冬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查封担保人陈建忠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房产一处、担保人潘亚乌所有的鲁BXXX**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衍祥、被告姜冬梅的起诉,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衍祥、被告姜冬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建忠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房产一处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潘亚乌所有的鲁BXXX**号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