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松滋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启锐、禹家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启锐,禹家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松滋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陈启锐。申请人禹家芬。申请人陈启锐、禹家芬要求宣告陈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启锐、禹家芬称被申请人陈宇系其子,于2008年8月27日离家出走。后申请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苦苦寻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归已达六年之久。申请人现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宇,男,生于1987年1月9日,汉族,松滋市人,与申请人陈启锐、禹家芬系父母子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27日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4月8日发出寻找陈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宇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本市公安局新江口派出所证明、本市新江口玉岭社区居委会证明及本市粮食局组织的群众座谈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从2008年8月27日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六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母子女关系,为其利害关系人,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发出寻人公告,现一年公告期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