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耿家毛、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从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家毛,驾驶员。被告: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珍,该公司经理。被告:姚晓玉,驾驶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负责人:游灿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佐镇,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家毛、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姚晓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维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传玉,被告姚晓玉、被告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佐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2日3时25分许,耿家毛驾驶皖XX/XXX**变型拖拉机,沿S3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KM+600M(凤阳县临淮关镇创业路十字路口)时,与前面行驶的准备左拐弯的姚晓玉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相碰后侧翻,造成车辆、公交站台、路灯杆、绿化带等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耿家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晓玉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皖XX/709**变型拖拉机登记车主为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耿家毛,该车在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一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姚晓玉驾驶的苏A×××××轿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为此,要求耿家毛、姚晓玉赔偿站牌费2695元、侯车亭费24433元、毁损侯车亭、站牌拆除重新安装费用2800元,合计29928元。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耿家毛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其驾驶的车辆不属于超载,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调查核实。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与皖XX/XXX**变型拖拉机系挂靠关系,实际车主为耿家毛。其公司仅为挂靠车辆提供办理代购保险、代办车辆年检等服务,无其他业务关系,未取得车辆运营利益,也不拥有车辆所有权。双方约定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实际车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与实际车主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姚晓玉未提供答辩。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未按期年检,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即使商业险需要赔付,因肇事车辆商业险未购买不计免赔,应扣除15%的免赔率;应当扣除另一辆车辆交强险应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按比例负担;肇事车辆出险时超载,应加扣10%的免赔率;应扣除站台费残值260元、侯车亭残值1668元。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用于证明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2、耿家毛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保险单复印件二份、姚晓玉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耿家毛、姚晓玉系合法驾驶,皖XX/709**变型拖拉机登记车主系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并在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一份限额为3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于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4、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关于公交侯车亭、站牌产权的证明、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公交侯车亭、站牌赔付报价清单说明一份、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用于证明损坏的公交车站台26**元、侯车亭24433元。耿家毛、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姚晓玉、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耿家毛、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姚晓玉、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认为站台费、侯车亭费用应当扣除残值,具体价格应当以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依据。本院审查认为,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该认证结论书对损坏的公交车站台、侯车亭进行实际价格评估。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要求扣除残值,没有证据证实,且未申请重新评估,故对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1月22日3时25分许,耿家毛驾驶皖XX/XXX**变型拖拉机,沿S31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KM+600M(凤阳县临淮关镇创业路十字路口)时,与前面行驶的准备左拐弯的姚晓玉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相碰后侧翻,造成车辆、公交站台、路灯杆、绿化带等物品受损及耿家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耿家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晓玉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从岘、曹明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公交车站台损失2695元、侯车亭损失24433元。另查明,皖XX/XXX**变型拖拉机登记车主是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耿家毛,双方系挂靠关系,该车在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苏A×××××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均为姚晓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为此,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来院,要求耿家毛、姚晓玉赔偿站牌费2695元、侯车亭费24433元、毁损侯车亭、站牌拆除重新安装费用2800元,合计29928元。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耿家毛驾驶皖XX/XXX**变型拖拉机,与前面行驶的准备左拐弯的姚晓玉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相碰后侧翻,造成车辆、公交站台、路灯杆、绿化带等物品受损及耿家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耿家毛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晓玉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从岘、曹明星无责任。对该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耿家毛辩称,其驾驶的车辆不属于超载,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调查核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已认定,耿家毛驾驶未按期年检、超载车辆,操作失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耿家毛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足以推翻该责任认定,故对其辩解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与皖XX/XXX**变型拖拉机系挂靠关系,仅为挂靠车辆提供办理代购保险、代办车辆年检等服务,无其他业务关系,未取得车辆运营利益,也不拥有车辆所有权,双方约定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实际车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耿家毛订立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对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辩称,其承保的车辆未按期年检,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皖XX/XXX**变型拖拉机行驶证未按期年检,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故对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予采纳。因此,该起交通事故给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造成的合理损失,耿家毛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公交车站牌费2695元、侯车亭费24433元,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毁损侯车亭、站牌拆除重新安装费用2800元,因该损失已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复原重置成本,已包含重新安装费用,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皖XX/XXX**变型拖拉机,在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该法规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对于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合理损失,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与姚晓玉应在强制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对于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按责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耿家毛驾驶的车辆未按期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故耿家毛承担70%赔偿责任。姚晓玉承担30%赔偿责任。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故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该起事故造成的公交车站台牌损失2695元、侯车亭损失24433元,合计27128元,由人寿保险石狮市支公司在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姚晓玉赔偿2000元。超出强制险赔偿限额的部分23128元(27128元元-4000元),由耿家毛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16189.60元(23128元×70%),姚晓玉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6938.40元(23128元×30%)。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二、被告姚晓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损失8938.40元;三、被告耿家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损失16189.60元,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科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元,被告姚晓玉负担45元,被告耿家毛负担8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公司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维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款第(六)项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