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储栋材、储晓巧、储国华、胡秀兰、程根旺、江水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储栋材,储晓巧,储国华,胡秀兰,程根旺,江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被执行人:储栋材,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储晓巧,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储栋材之妻。被执行人:储国华,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胡秀兰,女,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系储国华之妻。被执行人:程根旺,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江水秀,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系程根旺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储国华存款354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