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杜太和与李东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太和,李东红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杜太和,住张北县。委托代理人魏丽琴,住张北县。被告李东红,住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太和诉被告李东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杜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杜太和负担。审 判 员 董定强代理审判员 郭翠霞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颖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