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圣花与牛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花,牛长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王圣花,女,1970年10月29日生,住新泰市。被告牛长岭,男,1957年10月5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圣花与被告牛长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圣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请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牛长岭在新泰市工商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150000元予以冻结,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圣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牛长岭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人民币1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