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吴娃与被执行人吴春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吴娃,吴春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周吴娃,男,汉族,西安市人。被执行人吴春笋,男,汉族,温州商南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小明,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水泥纸袋厂**号。周吴娃与吴春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春笋未自觉履行义务,吴春笋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吴春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周吴娃支付料款12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8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吴春笋用其所有的电器折低所有欠周吴娃的12000元料款。二、本案执行费80元由吴春笋负担。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