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中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丽花与琼中县湾岭镇新仔第二经济合作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花,琼中县湾岭镇新仔第二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中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花,女。被执行人琼中县湾岭镇新仔第二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丕伪,男,该经济合作社队长。上述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琼中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琼中县湾岭镇新仔第二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陈丽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征地补偿款31452元。本院受理了该案,并移送湾岭法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我院查明被执行人琼中县湾岭镇新仔第二经济合作社在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湾岭分社有存款(开户名:琼中县湾岭镇新仔第二经济合作社,开户行: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湾岭分社,帐号:100609**********,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琼中县湾岭镇新仔第二经济合作社在琼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湾岭分社的存款人民币共计31824元(含执行费372元)。二、(2014)琼中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奇代理审判员 刘慧静人民陪审员 何良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正华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