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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方斌与代树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斌,代树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陈方斌,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代树江,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斌诉被告代树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方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1.56元,减半收取210.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方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