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廖忠田诉河北宏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忠田,河北宏安防火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廖忠田,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锦州市。被告河北宏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负责人张可心,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廖忠田诉被告河北宏安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忠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忠田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月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