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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魏厚献与被告李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厚献,李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6号原告魏厚献,男。委托代理人姚建林。委托代理人鲁东旭。被告李建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厚献与被告李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厚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厚献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厚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厚献负担。审 判 长  刘 阳代理审判员  XX飞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