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罗天玲与谢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71号原告罗天玲,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谢廷伟,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罗天玲诉被告谢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罗天玲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800元。但是,原告罗天玲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罗天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4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