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中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克大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曲中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克大,曾用名伍大,男,哈尼族,1989年6月26日生,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犯运输毒品一案,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沾益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璟,云南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刑诉字(2015)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克大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顺开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克大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一女子运输毒品到湖北潜江。2014年9月19日14时许,克大携带毒品从昆明乘坐驶往湖北潜江的云AR2X**号客车,途经曲胜高速公路胜境关警务站民警公开查缉时,从克大所携带的一红色食品袋中标签为“云腿大白芸豆”罐头瓶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20小包。经称量和鉴定,毒品可疑物净重376.6克,为含量为13.9%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克大无视国法,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76.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克大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克大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属于为了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和卖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克大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一女子运输毒品到湖北潜江。2014年9月19日14时许,克大携带毒品从昆明乘坐驶往湖北潜江的云AR2X**号客车,途经云南省富源县胜境关警务站,民警公开查缉时,从克大所携带的一红色食品袋中标签为“云腿大白芸豆”罐头瓶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20小包。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376.6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9%。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9日14时许,民警在胜境关开展缉查工作中,发现从云南昆明开往湖北仙桃的车牌号为云AR2X**的大客车上,坐在该客车左侧倒数第四排被告人克大神色慌张,于是民警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经行检查,发现一盒“云腿大白芸豆”罐头,有拆开的痕迹,将该罐头包装纸打开,发现有毒品可疑物。随立案侦查。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克大携带的红色食品袋内一盒标有“云腿大白芸豆”的罐头瓶,内装有疑似毒品可疑物20小包。3、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民警当面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行称量毛重428.4克,净重376.6克。4、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9%。5、扣押笔录及决定书证实:从被告人克大处依法扣押红色颗粒甲基苯丙胺376.6克并已移交入库;扣押被告人克大持有的从昆明至潜江(仙桃)车次为7091的车票一张。6、现场尿检报告证实:被告人克大尿检吗啡检测结果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7、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克大对其乘坐的云AR2X**的大客车及其乘坐的位置,提取毒品的位置进行了指认。8、证人证言:(1)魏某某证实:我乘坐的云AR2X**大客车行至云南胜境关警务站时民警上车检查,发现一个男子携带有可疑物,随把他带下车了。(2)杨某证实:我是云AR2X**大客车的司机,今天上午10点左右,从昆明北部客运站出发准备开往湖北仙桃市,车上总共25个乘客,都是从昆明上的车,大约中午13时40分左右达到胜境关警务站民警查车,查到倒数第二排就查到一个小伙子所拎的红色袋子,说有问题,就把他带下车。9、被告人克大供述:2014年9月17日下午,一个我喊“大姐”四十多岁的湖北人,叫我帮她带毒品到湖北潜江,并说我到达时给她打电话,她让人来接我,她把毒品装在一个罐头盒内,有二十小包,包装好后就拿给我,我买了些饮料等就和毒品放在一起,用一个红色袋子提着,这个大姐说运到回来后给我两万元钱,路上费用都是我自己出的,她还没有给我钱。当时我就从勐海坐车到昆明,还在昆明住了一夜,9月19日上午从昆明乘坐云AR2X**大客车准备前往湖北,坐一段我就睡了,后来到了一个检查点,被警察叫醒接受检查,后就发现我携带的红色袋子里装有毒品,就被警察抓获了,我也会吸毒的。10、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克大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有犯罪前科。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克大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76.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克大坦白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克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9年9月18日止。财产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76.6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唐 志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崔新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林-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