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陶晓刚与张艮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晓刚,张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68-2号申请执行人:陶晓刚,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全国名酒连锁皖北办事处主任,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艮,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陶晓刚与张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张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陶晓刚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57400元。因张艮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皖民一终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艮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陶晓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月29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张艮银行存款人民币1532000元,本院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974元,返还被执行人张艮人民币13184.5元,剩余银行存款人民币1501841.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陶晓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云 秋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干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