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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江胜坤与顾杭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胜坤,顾杭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江胜坤。委托代理人杨永康,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胜坤与被告顾杭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胜坤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胜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胜坤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