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夏怀明与董彭先、董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怀明,董彭先,董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夏怀明。被执行人董彭先。被执行人董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131民事调解书,已通知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董深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