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艺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吴江市艺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建云。委托代理人龙辉。被告王振益。委托代理人唐孝忠。委托代理人吴学明。本院在审理吴江市艺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艺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艺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