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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黄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洁、童根富与童根富、方美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童根富,方美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杨洁。委托代理人唐旭轮,兰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根富。被告方美贞,兰溪市埠街道上街村埠邵家巷21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燕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洁与被告童根富、方美贞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洁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洁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 百度搜索“”